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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記者孔德婧)羅某和吳某在電子市場銷售假冒的“小米”、“三星”等品牌手機,2個月銷售達30餘萬元。昨日,海澱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3年,罰金20萬元,判處吳某有期徒刑2年,緩刑2年,罰金2萬元。
  據羅某供述,2012年他大學畢業後來到北京中關村工作,後來發現賣假貨比真品掙錢更快,就開始銷售假冒手機。他還雇佣了吳某等三人和他一起乾。羅某稱,他都是從深圳的上家拿貨,商標就是購買假手機時給帶的,購買假手機的主要是中關村的商戶,再由商戶賣給消費者。羅某表示,他知道這是違法行為,但就是想多掙點錢。
  據查,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間,羅某雇佣吳某等人在海澱區中關村科貿電子城三層的櫃臺銷售“小米”、“三星”等品牌手機,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4萬餘元。
  2013年5月13日,羅某、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,民警當場從其櫃臺內起獲“三星”牌手機37部,又從羅某位於海澱區正白旗的暫住地起獲“小米”牌手機11部。經相關部門認定,這些手機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,貨值金額為人民幣4萬餘元。
  昨日,海澱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3年,罰金20萬元。判處吳某有期徒刑2年,緩刑2年,罰金2萬元。  (原標題:銷售假名牌手機 兩男子被判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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