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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如果沒有法律這一底線道德的強有力支持,單靠豐厚的物質獎勵,顯然難以有效獎勵、滋養出見義勇為這樣的崇高道德
  □張貴峰
  重新制定的《河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(草案)》於7月22日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。草案中對見義勇為物質獎勵標準擬翻番,最高可達10萬元以上(7月24日《中國青年報》)。
  近年來,為充分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並弘揚這種社會正能量,大幅提高對見義勇為者的物質獎勵標準,一直是全國許多地方採取的一種普遍做法和基本趨勢,不獨河北省如此。
  對比見義勇為者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英勇行為,及其所彰顯的捨生取義崇高犧牲精神,給予見義勇為者更高標準物質獎勵,當然合理必要,即使標準再高,也並不為過。但與此同時,結合目前我國現實的見義勇為環境,又必須意識到,要想更充分地鼓勵見義勇為、更有效地弘揚這一社會正能量,真正使之蔚然成風,物質獎勵實際上遠非事情的全部,僅僅是其中的一個方面,並且是相對次要的一個方面。
  而更重要的方面在於,必須在法治層面,通過完善的法律制度,給予見義勇為者相關權益以全面堅實的兜底性制度保障。
  毋庸諱言,針對見義勇為行為,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仍然缺乏這種兜底性的制度保障,還存在一些法律短板。這表現為,在刑法方面,儘管我國刑法規定了與見義勇為近似的正當防衛制度,並明確“正當防衛,不負刑事責任”,但是,由於缺乏更為明晰細化和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法律規定,在現實司法實踐中,往往對正當防衛(見義勇為)設置了比較嚴格的認定門檻。
  這正如此前有媒體評論指出的,“面對不法侵害,自衛者隨身攜帶並使用了自衛器械,往往便不被認定為正當防衛”,“面對殺人、搶劫、強姦等犯罪,只要凶徒還沒開始殺搶姦淫,受害人的防衛程度就不能危及凶徒性命……”
  在民法方面,針對見義勇為的法律短板同樣存在。比如,儘管我國侵權責任法和民法通則均規定,因防止、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,由侵權人承擔責任。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,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,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,但在現實的見義勇為實踐中,僅靠這樣的法律規定,仍很難充分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民事權益。比如,在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的情況下,受益人究竟應該給予見義勇為者怎樣的適當補償——標準、依據具體是什麼?如果受益人也無力給予適當補償,那又該由誰來補償?再如,如果受益人沒有受益(如見義勇為救人最終並未成功,但見義勇為者又明顯利益受損),那又該如何補償等等。
  見義勇為無疑是崇高的道德,但法律同時又是最底線的道德。因此,如果沒有法律這一底線道德的強有力支持,單靠豐厚的物質獎勵,難以有效激勵、滋養出見義勇為這樣的崇高道德。
  (原標題:見義勇為更需法律全面兜底保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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